为了庆祝同学生日,7名高中学生结伴到一家酒吧喝酒助兴;为琐事发生口角,一名女学生意外坠楼身亡;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,女生父母愤而将酒吧老板和“酒友”们告上法庭。 前不久,法院作出判决,该女生的法定监护人、酒吧老板和6名“酒友”均要为女生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。
参加同学生日宴会 不想意外坠楼身亡 2007年2月23日,农历正月初六。刚满17岁的张姣,就读于河南登封市某高中。这天,同班同学王甜向张姣发出在酒吧庆贺生日的邀请。张姣没来得及告诉外出走亲访友的父母,便同意前往。 聚会的酒吧,位于登封市北环路上。王甜邀请的其他几位好友也陆续来了。在大家“祝你生日快乐”的祝福语之后,7人碰杯连连,不到两个小时就喝光了20瓶啤酒。 由于喝酒过猛,王甜、张姣和李贝3位女同学已有醉意。但4位男同学却意犹未尽。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,7个人又连续喝了10瓶啤酒。酒吧老板王海标没有出面制止。 晚上9时许,在众人的提议下,服务员又将6瓶啤酒摆在了桌面上。7个人再度起身碰杯。这时,张姣已喝酒过量,言语不慎,与一名男同学发生了争执。后张姣不顾众人劝阻,起身坐到了窗台上“吹风”。不想这扇窗早已被人打开,醉意朦胧的张姣往后一靠,只听一声尖叫,她就头部朝下从二楼坠落下去。 王甜等6人一下子从醉酒中惊醒了。他们赶快叫来酒吧老板王海标,众人合力将张姣送往医院。令人遗憾的是,由于张姣伤势过重,虽然医生尽力救治,10天后,张姣还是离开了人世。 事故发生后,当地警方经过现场调查作出结论:王海标经营的酒吧窗户有缺失,且没有安装防护网,存在安全隐患,最终导致张姣坠楼死亡。
父母替女讨要说法 庭审几方各持己见 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儿瞬间失去生命,这让张姣的父亲张顺和母亲周容十分悲痛。他们认为,王甜、李贝、赵强、孙峰、石龙和何飞(以下简称王甜等6人)身为张姣的同学和朋友,在明知她不能喝酒的情况下,仍让其饮酒,且在其面临危险的情况下,制止不力,因此对张姣之死负有赔偿责任;王海标作为酒吧经营者,因管理不善,且没有提供合法安全的消费场所,对张姣之死同样负有赔偿责任。 为此,张顺和周容曾多次找到王甜等6人及王海标要求赔偿损失,但他们称自己没有责任。万般无奈之下,张顺和周容愤然将王海标及王甜等6人一并告上了法庭,要求7被告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。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于200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。 庭审中,针对张顺和周容的诉讼请求,被告王海标说明了自己不赔偿的5条理由:一是自己租赁的楼房符合相关标准,不存在安全隐患;二是王甜等6人才负有赔偿责任;三是张姣的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;四是张姣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,也应对张姣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;五是自己作为一名经营者,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,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 王甜等6人则辩称:我们在喝酒过程中都是随意喝,没有人劝酒。张姣怎样坠楼,我们不知道,与我们无关。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应驳回张顺和周容的诉讼请求。 对于王海标、王甜等6人的说法,张顺和周容很难接受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,他们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结论、抢救女儿花去的费用证明等证据。 由于庭审中原、被告双方各持己见,且均不愿意接受调解,法官宣布待合议后,择日另行宣判。
法院判决均有过错 造成损失责任分担 经过数次认真研究,今年7月2日,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。 该院认为,张姣作为未成年人且正处于在校就读期间,进入酒吧并且大量饮酒,自己不慎坠楼,造成死亡,原告张顺和周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,未能依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,故应对张姣的死亡承担40%的责任。被告王海标作为酒吧负责人,未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的规定,并且未履行确保服务安全的保障义务,应对张姣的死亡承担30%的责任。被告王甜等6人作为张姣的酒友和同行者,在与其共同饮酒之后,就负有相互扶助、照顾、相互保障安全的义务。而他们在明知张姣醉酒的情况下,却没有积极履行这一义务,故应对张姣的死亡承担30%的责任,按公平原则平均承担即各承担5%。因该6人均系未成年人,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。 法院同时认定,原告之女张姣应得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。法院判决,原告本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7.2万元,被告王海标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.4万元,被告王甜等6人共同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.4万元,各赔偿原告9000元。本案受理费2300元,被告王海标承担1150元,被告王甜等6人共同承担1150元。 据《民主与法制》 |